深圳市华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以被申请人深圳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破申654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投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5572733R。
法定代表人:苏云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本院对**公司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按照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3614号裁决,被申请人**公司和案外人许坤泉、苏云明应共同向申请人***支付借款3600174元及利息。***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7月24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307执1122号之一执行裁定,以被申请人**公司无其他具备处分条件的财产为由,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被申请人**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23日,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11160万元,股东为苏云明;经营范围为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消防设施工程等。
本院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本案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公司的合法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裁决确认。**公司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霍 雨
审判员 赵 钟
审判员 黄 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炳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