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终252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克权,广东南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苏云明,男。
原审被告:深圳市华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云明。
原审被告:深圳弘泰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冀东梅。
原审被告:深圳弘泰天成添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弘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王璇,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廷隆,广东世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云明、深圳市华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弘泰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弘泰天成添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王璇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4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于2020年7月27日向法院申请免交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理由不成立,于2021年2月23日向其送达《不准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逾期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绿叶
审判员  黎康养
审判员  陈俊松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