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弘泰汇富贰号投资企业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2779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1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代理人余素文,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弘泰汇富贰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投行大厦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440300MA5EHM9K2W。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宏泰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3层01-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55711733R。

法定代表人苏明云。

被执行人苏明云,男,汉族,1973年5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深圳弘泰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728528P。

法定代表人冀东梅。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弘泰汇富贰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华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明云、深圳弘泰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304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0000000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8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诉讼中,本院以(2019)粤0304民初1469号民事裁定保全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被执行人苏明云明名下房产共计43套【详见(2019)粤0304执保1091号《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因上述房产均为轮候查封,本院无法处分。经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财产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并向本院提交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另外,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直

审判员 陈文瑞

执行员 温 昕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叶连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