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雅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156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雅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深圳雅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10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雅宝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本案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雅宝公司不承担工程款147586.21元;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1、一审法院认定“雅宝公司与**公司就涉案工程款的结算金额2976487.21元,雅宝公司已付**公司款项为2827662.84元,剩148824.36元质保金未向**公司支付,而涉案工程亦经过了竣工验收认定为合格。且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限已满两年。因此,雅宝公司应当在欠付工程款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事实上,施工合同质保期(维保期)内,雅宝公司多次联系**公司,但因雅宝公司处于失联状态、怠于履行维保义务,雅宝公司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委托第三方深圳市***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维保,实际发生维保费用为178358.28元。雅宝公司不但足额支付了该项目的全部工程款,不存在任何拖欠工程款的事实,截止目前还代**公司垫付工程款29533.91元。因防水工程仍在质保期内(五年),雅宝公司在联系**公司未果的情况下,只能继续垫付维保款。综上,雅宝公司合计向**公司支付工程款3006021.12元,该工程款包含雅宝公司超额垫付的维保款29533.91元。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的:“雅宝公司应当在欠付工程款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2、**公司未向一审法院提交关于其系本工程施工人的证据,特别是其主张的工程竣工验收后质保期内从事维保工程的证据。包括项目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及工人工资支付证据、**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如何履行的证据。一审法院判决雅宝公司向**公司支付工程款(维保款)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公司未发表述辩意见。 **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雅宝公司支付**公司工程款147586.21元;2.雅宝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9月4日,雅宝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与**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编号为xxx号《星河雅***园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将星河雅***园装修工程委托给乙方施工。依据双方确认的图纸进行施工,乙方应当承担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图纸内的装修、空调、水电进行施工;对图纸范围内的改造门窗、墙体砌筑、防水、回填、塞缝、水电、空调、装修等进行施工,乙方作为装饰总包单位负责统筹协调消防、燃气、厨房设备、甲供材等所有涉及单位,提供水电接驳配合开孔、塞缝、定位点的具体事情及其他。本合同含税包干总价为贰佰柒拾陆万元(2760000元),其中不含税总价贰佰陆拾柒万玖仟***拾壹元陆角伍分(2679611.65元),税金捌万零叁佰捌拾捌元叁角伍分(80388.35元),增值税税率为3%。本合同采用总价包干承包方式。甲方每月10-11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为集中付款日(承兑支付不受此限制),乙方务必在每月15-17日前向甲方提交书面情况申请报告等相关资料,甲方在下月10日前完成计划内支付的所有手续,包括支付申请的审批完成,如因乙方逾期提交书面情况报告等资料导致甲方不能在集中付款日(10日)前完成支付审批,甲方当月内将不再进行款项支付。工程进度达本合同进度30%,经甲方书面确认并接乙方书面请款报告后,在甲方集中付款日内支付至本合同价款的15%;工程进度达本合同全部工程进度50%,经甲方书面确认并接乙方书面请款报告后,在甲方集中付款日内支付至本合同价款的30%;工程进度达本合同全部工程进度80%,经甲方书面确认并接乙方书面请款报告后,在甲方集中付款日内支付至本合同价款的50%;本合同全部工程竣工经甲方、监理、设计方等相关方验收合格后,接乙方书面请款报告,在甲方集中付款日内支付至本合同价款的80%;预留结算价款的5%作为本工程的质量保证金,竣工验收合格后且质保期(两年)满且乙方在质保期内正常履行职责,接乙方书面请款报告经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部门确认工程无任何质量问题之日起,在甲方集中付款日内一次性付清。防水工程质保期为5年,质保金支付后乙方在剩余的3年质保期内仍承担质保义务。质保金支付后乙方需提供5%的履约保函3年至质保期结束。工程工期为2017年11月1日全部施工完成。本工程保修期为除防水工程为5年外,其余为2年,自工程竣工资料、图纸、钥匙移交完毕后,房屋集中交付园方使用之日起计算。关于工程质量标准,合同约定,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地方及行业先行常用设计及施工规范、规程、规定、标准等技术文件,以及星河集团发布的工程工艺及质量标准,乙方须按此等文件执行。本工程按上述标准验收,验收标准为合格,且须满足消防、环保等要求。本项目的验收重点:隐蔽验收;设备、材料品牌型号、环保、防火等级;施工工艺及收边收口达到的观感效果。质量不合格返工并进行1000元/处进行处罚。所有面层材料均需乙方深化排版,经甲方设计确认后方可施工,否则无条件配合设计整改,费用自理;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乙方须无条件返工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工期不予顺延,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同时承担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双方在合同通用条款中明确约定严禁转包,如发现有转包行为,甲方或监理有权采取责令停工、驱逐出现场或解除合同等行动。雅宝公司及**公司均在合同处**签字予以确认。 2017年9月18日**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编号为xxx号《星河雅***园装修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双方约定本工程实行包人工、包工具、包所有材料、包安装、***施工、包成品保护、包工人食宿、包搬运及垃圾打包清运至深圳指定地点的方式承包工程(部分材料甲供)。由乙方承包星河雅***园装修工程室内装修工程地面、墙面、天花吊顶水电安装等清单内项目及结合现场勘察等整改项目。工期2017年11月1日全部施工完成。项目总价采包干总价方式即贰佰柒拾陆万元整(2760000元)(甲方按照甲方与业主方合同总价提取5%管理费税金3.4%由乙方承担),包含清单范围以内所有承包施工内容以及图纸与工程部现场勘察整改在内的全部施工内容,总价包干,除有重大变更外不再有任何签证,单价中已包含夜间施工费。工程进度达本合同全部工程进度30%,经业主方书面确认并接书面请款报告后,在甲方集中付款日内支付至本合同价款的15%(扣除5%管理费);工程进度达本合同全部工程进度50%,经业主方书面确认并接书面请款报告后,在甲方集中付款日内支付至本合同价款的30%(扣除5%管理费);工程进度达本合同全部工程进度80%,经业主方书面确认并经书面请款报告后,在甲方集中付款日内支付至本合同价款80%(扣除5%管理费);本合同全部工程竣工经甲方、监理、设计方等相关方验收合格后,接乙方书面请款报告,在甲方集中付款日内支付至本合同价款的50%(扣除5%管理费);结算完成后结乙方书面请款报告后,在甲方集中付款日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5%(扣除5%管理费);预留结算价款的5%作为本工程的质量保证金,竣工验收合格后质保期(两年)满且乙方在质保期内正常履行职责,接乙方书面请款报告经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部门确认工程无任何质量问题之日起,在甲方集中付款日内一次性付清,防水工程质保期为5年,质保金支付后乙方在剩余的3年质保期内仍承担质保义务。**公司及**公司均在合同处签字**确认。同日**公司出具《施工质量责任书》一份,保证工程质量合格。 2017年9月20日,**公司作为甲方与案外人深圳市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编号为xxx号《商业保理合同》,双方约定对《星河雅***园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书》进行保理业务,甲方愿意将合同项下甲方的合格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受让应收账款并向甲方提供保理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等保理服务。合同有效期为三年,单笔保理融资的到期日为2021年9月20日;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的两份《应收账转让确认清单》,《星河雅***园装修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发票号为xxx(23张)转让的应收账款金额为1568181.82元,应收账款转让价款为1568181.82元,发票号为xxx转让的应收账款金额为940909.09元,应收账款转让价款为940909.09元。合计2509090.91元。以上款项均需扣除12%手续费,由**公司承担。雅宝公司在买方确认意见处均**确认,承诺届时将直接向xx公司支付上述应收账款金额。 2017年11月20日,雅宝公司与监理单位及**公司对幼儿园装修工程进行相关的验收工作,共出具《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工程项目移交证明书》、《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证明书》,《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证明书》显示质量等级鉴定为合格,验收意见载明按约定完成合同内容,需配合消防验收及园方后续增补工程及家电安装工作。雅宝公司、监理单位及**公司均在该验收证明书上**确认合格。同日**公司将星河雅***园装修工程室内项目整体进行移交,物管(使用)部门意见为已验收,雅宝公司在主管领导意见处**确认同意接收。 2018年4月6日,雅宝公司与**公司签署《深圳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结算书》,结算总造价为贰佰玖拾柒万陆仟肆佰捌拾柒元贰角壹分(2976487.21元)。 经查,2017年11月9日xx公司向**公司转账1380000元, 12月11日转账828000元。合计金额为2208000元。2018年8月24日,雅宝公司通过银行账户向**公司转账支付371262.84元,9月21日转账248400元,以上全部款项共计2827662.84元。雅宝公司剩余未付款项为"8824.36元。**公司主张仍有147586.21元未支付。 2018年11月9日,**公司向雅宝公司出具《付款委托书》一份,内容为:“我公司与贵司签订《星河雅***园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xxx),现我公司委托贵公司将本工程的质量保证金(147586.21元)转至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如发生任何法律纠纷均由我司负责。”雅宝公司对该份付款委托书不予确认,称本项目的工程竣工时间是在2017年的11月,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质保期两年满,且**公司在质保期内正常履行职责,接到**公司书面请款报告,并经雅宝公司的物业管理部门确认无误,无任何质量问题后支付剩余5%的质保金。但从该《付款委托书》的落款时间(2018年11月9日)来看,尚未到质保金的付款时间,故雅宝公司认为此《付款委托书》明显是造假的。同时经向财务部门核实,因风险较大,雅宝公司不接受委托付款的这种形式,不会将合同款项付给不相关的第三方。 雅宝公司认为**公司因怠于履行维保义务,雅宝公司依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保。其中,2019年1月4日雅宝公司委托案外人深圳市***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公司)对星河雅***园室内塑胶地板进行清理和养护,包括室内地垫清洁施工、原地垫起蜡施工、室内地垫清洗、干燥施工、地垫界面剂刷涂、地垫成品保护、设施损耗与辅材相关项目内容,报价为22000元。雅宝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开出价值为22000元的增值税发票,4月18日通过银行账户向案外人***业公司支付22000元。2019年9月18日雅宝公司委托***业公司:1、对星河银湖*****园一楼地面石材进行翻新工程,包括将原有地面石材拆除、按要求更换新石材、清理现场卫生和垃圾等内容。工程费用为120813元,工期15天,2019年10月3日完工,11月1日验收合格,雅宝公司开出120813元增值税发票,11月4日该工程移交使用。2、对星河银湖*****园卫生室门体更换工程,包括拆除原破损门体、更换新门体、按口处刮腻子、挂涂料、清扫室内卫生等,工程费用为2238元,工期5天,2019年9月23日完工,11月1日验收合格,雅宝公司开出价值2238元增值税发票,11月4日该工程移交使用。3、对星河银*****园内门配件修复,包括将原有坏损配件拆除、更换新的配件、清扫室内卫生等,工程费用2240元,工期4天,2019年9月10日完工,11月1日验收合格,雅宝公司开出价值2240元增值税发票,11月4日该工程移交使用。4、对星河银*****园室内墙裂缝与地面瓷砖修复,包括对室内墙壁裂缝铲除、地面瓷砖拆除、室内裂缝贴网格布固定、批平腻子、打磨平整、室内裂缝外涂乳胶漆、地面瓷砖更换、现场卫生、垃圾清运等内容。工程费用31067.25元,2019年10月3日完工,11月1日验收合格,雅宝公司开出价值31067.28元的增值税发票,11月4日该工程移交使用。2019年11月29日,雅宝公司向***业公司转账支付156358.28元。另于2019年11月22日,雅宝公司向***业公司银行转账支付125291元。**公司对上述雅宝公司举证不予认可,称其自2017年至2019年4月份期间,负责对涉案装修工程进行维修,且均是***公司公司负责人员以及星河幼儿园园长等人打电话联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维修的。而且认为雅宝公司关于室内塑胶地板养护、石材翻新工程、幼儿园墙裂缝与地面瓷砖修复等工程,不属于因工程质量缺陷问题造成,不属于保修范围。 再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室内外装饰工程、建筑劳务、建筑材料等的销售;**公司一般经营项目是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钢结构设计与施工等。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与**公司签订的《星河雅***园装修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从合同项目承包方式(包人工、包工具、包所有材料、包安装、***施工、包成品保护、包工人食宿、包搬运及垃圾打包清运至深圳指定地点的方式承包工程)可见,该合同虽名为劳务分包合同,但其本质还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施工合同的性质,**公司企业的性质还是建筑业企业性质,依法应由相关建筑法律、法规调整。该合同是在雅宝公司与**公司签订《星河雅***园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后,由**公司转包予**公司,被告与**公司签订的《星河雅***园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禁止转包,因此,**公司与**公司签订的《星河雅***园装修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为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雅宝公司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公司,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雅宝公司与**公司就涉案工程款的结算金额为2976487.21元,雅宝公司已付第三人款项为2827662.84元,剩余148824.36元质保金未向第三人支付。本案中**公司主张工程款金额为147586.21元,而涉案工程亦经过了竣工验收认定为合格,且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限已满两年。因此,雅宝公司应当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即参照合同的约定,雅宝公司向**公司支付欠付的质量保证金147586.21元。 关于雅宝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存在质量不合格而致其委托案外人进行维保造成相应损失的问题。《星河雅***园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相对方为雅宝公司与**公司,雅宝公司该工程的维保责任应向**公司另案进行主张。而对于**公司承担维保责任后,**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应由**公司与**公司自行解决处理。一审法院对雅宝公司的该项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判决:雅宝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公司支付工程款147586.2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2元(**公司已预交),***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公司与**公司签订的《星河雅***园装修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无效以及对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分析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本案争议的关键事实在于发包人雅宝公司是否欠付转包人**公司建设工程价款。 根据雅宝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星河雅***园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两年质保期满且**公司在质保期内正常履行职责,雅宝公司应当支付剩余5%的质量保证金。本案雅宝公司拒付该部分款项的理由是**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保义务,本院认为,**公司提交的《星河雅***园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未约定质保期内施工方职责的具体内容和范围。雅宝公司主张在合同附件11中予以明确,但其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直至本案二审期间仍未提交该项证据,本院因此无法认定**公司应当承担哪些具体的维保职责。在此情形下,本院认为**公司仅须对已完工工程出现的质量瑕疵问题履行保修义务。但根据**公司委托第三方深圳市***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的修缮养护工程内容,难以认定是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因此,雅宝公司以**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保义务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理据不足。 **公司提交《星河雅***园装修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证明其实际施工人身份,雅宝公司虽然予以否认,但未提交反证证明工程另由第三方进行施工,也未有证据推翻上述合同签章的真实性,本院认为**公司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请求雅宝公司对欠付的剩余工程款承担责任,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雅宝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52元,由上诉人深圳雅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俞 红 审判员 邓 媛 审判员 **泷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愉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