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执10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湖心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400773090968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胜,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嘉柏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园路1001号TCL科学园区D3栋4层D单位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9199127Q。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嘉柏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采购合同纠纷一案,珠海仲裁委员会珠仲案字(2016)第7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340715.42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2017年6月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开立在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账号为81×××01、75×××57、75×××02的账户予以冻结,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B×××D的丰田牌GTM7151CE车辆一台。2017年6月23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300000元,免除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的义务,已发生仲裁费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法院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并由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从被执行人账户扣划上述款项。2017年6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执行和解申请书》,申请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中扣划上述和解协议约定的执行款项,并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遂于2017年7月3日依法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扣划了执行款项人民币2325400元,并于2017年7月17日将执行款人民币2300000元汇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同时向国库上缴了执行费人民币25400元。至此,上述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基于珠海仲裁委员会珠仲案字(2016)第72号裁决书达成的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嘉柏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同时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嘉柏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B×××D的丰田牌GTM7151CE车辆的查封;
二、珠海仲裁委员会珠仲案字(2016)第72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林珊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