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14号
原告上海延华智能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嘉柏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延华智能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嘉柏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延华智能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延华智能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延华智能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601元,减半收取为16800.5元,原告多预缴的案件受理费16800.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贺冬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丘杰民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