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源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448仪征市某某*照明器材经营部与深圳市金源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1民初448号
原告:仪征市*****照明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在仪征市***石桥灯具电器城内西1号。
经营者:张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新,仪征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深圳市金源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下梅林二街西颂德花园办公楼1108号。
法定代表人:张浩。
本院在审理仪征市*****照明器材经营部与深圳市金源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仪征市*****照明器材经营部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仪征市*****照明器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