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32173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鼎赢禾风科技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京社区下梅林二街6号颂德花园办公楼11层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BXYF9K。
执行事务合伙人:郑东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莎娜,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盈富恒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路**岗厦皇庭大厦35AB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3219046D。
法定代表人:陈晓晓。
第三人:深圳市金源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下梅林二街西颂德花园办公楼1108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30699H。
法定代表人:张浩。
上列原被告、第三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鼎赢禾风科技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6888.75元、保全费2382.91元,本院按规定收取受理费3444.38元、保全费2382.91元,由原告负担;剩余3444.37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吴晓姝
人民陪审员 胡秀传
人民陪审员 戴苏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