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源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民辖终16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邝耀中,男,199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简婕,女,198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杨,男,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如皋市。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深圳市龙华区。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金源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下梅林二街西颂德花园办公楼1108。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因与被上诉人简婕、顾杨、***、原审第三人深圳市金源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172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简婕、顾杨基于与上诉人邝耀中签订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双方已签字确认的该合同并无仲裁约定,故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正确,符合事实和法律。
至于上诉人邝耀中认为按照《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仲裁条款约定,本案纠纷应申请仲裁解决,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主张,本院认为,无论是被上诉人简婕、顾杨,还是上诉人**中自己均未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上签字,并非《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主体,上诉人邝耀中与被上诉人简婕、顾杨之间并不存在仲裁约定,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