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20905号
原告深圳市金源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下梅林二街西颂德花园办公楼1108。
法定代表人张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女,198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深圳市金源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金源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深圳市金源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圳市金源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568元、保全费726.94元)因本案撤诉,本院依法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多收取的1543元,予以退回原告。
审判长 杨 晶 晶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庄晓玲(代)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