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力信装饰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力信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万科金色康苑物业服务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终稿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03民初950号
原告:深圳市力信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43区富怡花园C-206室。
法定代表人:杨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军,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万科金色**物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康王北路1081号5楼。
负责人:严雄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力信装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万科金色**物业服务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以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力信装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力信装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邓咏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燕玲
本法律文书于2016年月日送达,送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