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门老爷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门老爷科技有限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02民初8255号
原告:深圳市门老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南油第二工业区207栋二段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勇,广东华世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蜜,广东华世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隆路21号。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被告: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工业园区秀山路3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门老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门老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门老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5830元,减半收取79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闫福
人民陪审员*东
人民陪审员张健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