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3民初4901号
申请人:无锡云华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广益路287-8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57537131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深圳市启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八路深业泰然大厦10B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296542XR。
法定代表人:季峰。
申请人无锡云华玻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启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云华玻璃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深圳市启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云华玻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深圳市启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无锡云华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
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万 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