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启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启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499号之一 原告: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有,广东南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启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季峰。 被告:季峰,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女,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原告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启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季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所欠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74.09元、财产保全费3015.44元,合共6789.53元(原告已预交),由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19.08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姜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