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求卓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求卓科技有限公司、前海联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91民初7512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求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周雄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庭,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鑫地,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前海联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肖大韧。
原告深圳市求卓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前海联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原告深圳市求卓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求卓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414元,由原告深圳市求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哲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郑烨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