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求卓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求卓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3民初25996号
原告:深圳市求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十路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二期东座1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56346J。
法定代表人:周雄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露莹,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711635335。
被告: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2088号深业物流大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806670。
法定代表人:姚振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斯山,男,汉族,1993年7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姚振华,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深圳市求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姚振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于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求卓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露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姚振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求卓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16282.35元及利息7895.53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为标准,自2021年3月26日起暂计至2021年8月16日为7895.53元,实际应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质保金105055.47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为标准,自2021年11月24日起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3、请求判令原告就上述工程款对案涉宝能中心自用层综合布线项目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被告姚振华对被告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司法鉴定费用、保全及担保费。(以上诉讼金额暂计共629233.35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宝能中心自用层综合布线项目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宝能中心自用层增补工程综合布线采购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承担宝能中心自用层综合布线项目的智能化工程施工,该工程项目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宝能中心。该工程于2020年10月26日交付被告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使用。依据合同约定,被告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在双方达成结算一致意见之日(2021年3月4日)起15个工作日内即支付95%的工程款即1919009.93元,余下5%的工程款即101000.52元作为质保金在工程保修期起算日起满一年后30日内支付。但截至起诉之日即2021年8月31日,被告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仅支付1402727.58元,截止至2021年11月8日,宝能中心自用层综合布线项目的保修期已经届满,被告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质保金101000.52元。此外,《宝能中心自用层综合布线项目施工合同》的另一补充协议《宝能大学综合综合布线工程补充协议》项下质保金4054.95元也应当支付。被告姚振华作为被告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当对被告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款项未果,为维护原告的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姚振华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宝能中心自用层综合布线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担宝能中心自用层综合布线项目的智能化工程施工,该工程项目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宝能中心。开工日期2019年11月1日,竣工日期2020年4月25日,工期176天。合同价款为总价包干1880000元。被告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在双方达成结算一致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即支付95%的工程款即1919009.93元,余下5%的工程款即101000.52元作为质保金在工程保修期起算日起满一年后30日内支付。
2019年3月23日,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同时签订《宝能中心自用层增补工程综合布线采购补充协议》,约定宝能中心自用层增补工程综合布线采购施工总含税费用221039.81元。
2020年8月22日,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宝能大学综合布线工程补充协议》,约定根据2019年11月1日签订的《宝能中心自用层综合布线项目施工合同》,订立补充协议如下:宝能大学综合布线施工总含税费用人民币81099元,合同价款为总价包干。被告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在验收通过后正式移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即支付95%的工程款,余下5%的工程款作为质保金在工程保修期起算日起满一年后30日内支付。
2020年10月26日,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双方在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盖章确认。
2021年3月4日,原告出具了《项目竣工结算申请函》,申报工程结算如下:合同总价1880000元,合同内核减81029.36元,增补工程补充协议总价221039.81元,工程结算总价2020010.45元,累计支付工程款1402727.58元,应付工程款(95%)1919009.93元,质保金101000.52元,本次支付金额516282.35元。工程管理方签署意见:项目验收合格,拟同意结算。相关部门意见:项目已完成,拟同意。中心负责人意见:拟同意。
另查,被告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00万元,股东为姚振华。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施工合同依法成立,当事人应当严格依照履行。被告承接装饰工程后,已经完成施工并结算,被告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承担工程款的支付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有合同依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布线工程是整体工程的一部分,不宜折价、拍卖,原告要求对案涉宝能中心自用层综合布线项目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以被告姚振华作为被告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要求被告姚振华对被告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求卓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516282.3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3月26日起应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求卓科技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105055.47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1月24日起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求卓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46元,财产保全费3140.88元,由被告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付,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被告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046元,财产保全费3140.8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弘卫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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