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求卓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市求卓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49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荔翠街59号601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求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十路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二期东座15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保安北路2088号深业物流大厦1002-8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州)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求卓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2民初23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广州)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欢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琦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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