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睿鹏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睿鹏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创景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民终62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睿鹏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和工业路明月花都F楼21层06号。
法定代表人:郑钟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义,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坚,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创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南翔三路19号自编一栋231房。
法定代表人:高阳,职务董事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男,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睿鹏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鹏公司)因与上诉人广州创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睿鹏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创景公司向睿鹏公司支付工程款1836604.11元并自2020年4月20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向睿鹏公司支付迟延付款期间的违约金;2.判令创景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案涉工程系因创景公司未能提供施工条件导致停、窝工,创景公司应补偿因此发生的人工费。案涉合同《建华创智汇一期项目一标段(A栋)幕墙制作与安装工程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2.4.2条约定,“关于甲方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已具备施工条件。”从睿鹏公司和创景公司双方提交的照片、监理会议纪要等证据资料均可证明案涉工程土建施工迟迟未能完成。自2018年6月创景公司要求睿鹏公司进场施工至2019年初并无可大面积施工的工作面,但创景公司始终要求睿鹏公司就零星工作面组织施工,不同意睿鹏公司调整人员和作业安排,导致大量施工人员在现场处于停工、窝工状态。即使后期,也是根据土建工程完成进度及时跟进施工,始终无法有效按照既定的组织计划进行施工。创景公司称睿鹏公司没有相关资料显然与事实不符。睿鹏公司因工期延误增加的人工费多次向案涉工程监理提出联系单,且监理单位也认可是因土建原因造成误工,情况属实,请创景公司审核确认。由于创景公司要求监理单位不得将相关文件发送给睿鹏公司,导致睿鹏公司无法获得监理最终签署的费用索赔资料。从最早的一份联系单(2018年8月24日,有原件)可以看出,睿鹏公司就窝工问题已经向创景公司提出。监理人员是不同的人员在不同的联系单上签署意见,显然不可能是监理人员“被欺骗状态签署”。签署时间和相关文件编号均为监理单位编制,不可能是睿鹏公司通过欺骗能够获得。创景公司强迫监理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中的内容,恰恰可以佐证睿鹏公司在施工期间提起人工费索赔的事实。虽然创景公司不顾案涉工程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客观事实,不断要求睿鹏公司加快施工进度,但从现有证据足以证明,直至最终完工的整个施工期间现场不具备合理组织施工的条件。案涉工程合同工期为145天,2018年6月1日开工,2018年10月24日竣工,由于创景公司无法及时移交施工工作面原因导致整个项目工期迟滞2019年11月29日竣工。睿鹏公司因窝工、停工发生的人工费1812295.37元。一审法院不支持工期延误的违约金,不合理,有失公正。二、增加吊篮租赁费用系案涉总包单位过早拆除外架造成的,该费用应由创景公司承担。2019年12月2日作出的工程签证单,签证内容为“因总包外墙脚手架拆除,外墙门窗、线条施工需要提供施工条件,经与甲方协商,吊篮共计搭设12台,搭设及其他相应费用共计123895元”;监理单位在同年6日签署意见为“因总包外架拆除,幕墙安装需吊篮施工,情况属实,费用请业主确认。”如前所述,案涉项目土建工程进度迟延,幕墙工程无法按照正常的施工组织安排进行,必须等待总包土建工程移交工作面后才能施工。总承包单位完成土建施工后,必须考虑幕墙工程的施工的正常工期,配合幕墙工程施工逐步拆除外架。因此外架拆除必须考虑到睿鹏公司的施工工期需要。创景公司不顾客观规律,在总包不需要外架后立即拆除外架,影响睿鹏公司正常施工,从而导致幕墙工程施工只能采用吊篮,发生的租赁吊篮的费用123895元应由创景公司承担。三、A栋大堂电梯更换钢丝绳、维修系电梯老旧,且是创景公司未提供塔吊、卷扬机设备垂直运输设备,创景公司要求使用电梯运输材料,该笔费用不应该睿鹏公司承担轩源机电签证002-003号工程签证表中显示:“A栋大堂电梯由于使用时间长,电梯主钢丝绳出现了生锈,磨损严重。为了使用乘坐人员的安全,需要更换电梯的主钢丝绳。”案涉工程现场电梯需要更换、维修是因为其使用年限过长并生锈严重,且根据现场提供的施工用电梯的数量为1-2台,并不是创景公司所描述的电梯台数。睿鹏公司作为幕墙施工单位,施工所需要的塔吊、卷扬机垂直运输设施是应由创景公司提供,费用由创景公司承担。在创景公司无法提供塔吊等垂直运输设备的情况下,要求睿鹏公司使用该建筑原有的老旧电梯运输材料,不但影响施工效率,范围要求睿鹏公司承担相关更换设备的费用显然不合理。一审法院认定睿鹏公司承担电梯更换部件的费用29831.68元没有依据。四、创景公司要求承担垃圾清运费没有依据。从创景公司提供的照片可以看出,部分场地属于施工材料,不是施工垃圾,不存在所谓垃圾清运的问题。睿鹏公司使用的材料主要是金属型材,边角材料也可以回收处理,即使有部分保护包装,也不会很多,安装工人可以顺带处理,不需要专门组织垃圾清理。现场遗留垃圾不应属于睿鹏公司施工造成的,要求睿鹏公司承担4340元的垃圾清运费没有依据。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就上述费用的处理有失公平,睿鹏公司特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予以改判。
创景公司辩称:一、关于工期延误。本案不存在工期顺延的情形,事实上案涉工程逾期完工系睿鹏公司自身管理、资金有问题所导致。睿鹏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创景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1.按照合同约定,因土建工程导致创景公司无法向睿鹏公司提供工作面或者延期施工的,工期顺延。合同无约定工期顺延后创景公司需向睿鹏公司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认定睿鹏公司主张工期延误违约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是准确的。2.仅凭睿鹏公司单方发出的工作联系单无法证明创景公司无法提供工作面,导致工期延误。该工作联系单仅是睿鹏公司的单方陈述,从未得到创景公司或第三方承认,无证据证明创景公司存在无法提供工作面的情形。退一步讲,该工作联系单也仅是提到部分位置无法施工,但睿鹏公司承包的是整栋楼的幕墙工程,部分非关键线路无法施工,不影响其他位置的施工,其可先完成其他位置施工,并不会影响到整体工期。最后再退一步讲,如确实因创景公司原因导致公司延误,依照涉案合同专用条款7.5.1条“发生以下情形后2天内,乙方可向甲方提出书面的延期申请,延期申请经甲方书面盖章确认后,工期方可顺延。如乙方超过上述时间未申请延期,甲方有权不予确认,工期不予顺延”的规定,睿鹏可提出工期顺延的申请,但合同履行过程中睿鹏公司从未提出过工期顺延申请,故根据此前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及案涉合同的约定,本案工期也不存在顺延的情形。3.睿鹏公司单方陈述无法证明因创景公司原因导致工期顺延。相反,创景公司提供了包括创景公司发出的工作联系单、监理会议纪要上监理单位的意见(创景证据41-43)、睿鹏公司的自认(创景证据44-46)等证据,可以充分证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三方都确认系睿鹏公司原因致使工期延误。二、关于吊篮费用。一审法院的认定是准确的。另补充我方证据11、28、29显示创景公司在不同时间点多次发函要求睿鹏公司在其承诺的时间节点完工,否则外架拆除后所产生的费用由其承担,且要赔偿逾期完工的损失,但睿鹏公司一直在拖延。其最开始承诺2018年12月1日完工,未完成。后承诺2018年12月31日仍未完成。又承诺2019年1月25日完工,仍未完成。在2019年3月7日的工期节点誓师大会(证据15)上,睿鹏公司最后确认最晚完工时间为2019年4月10日,但仍未完工。外架于2019年6月11日才拆除。故而退一步讲,哪怕不看一审法院的理由,逾期完工所产生的费用本就由睿鹏公司自己承担。三、关于电梯费用、垃圾清运费。一审法院对此论述完整,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不再赘述。睿鹏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当驳回。
创景公司上诉请求:1.变更一审法院“拆除西北角/东北角装饰线条费用12085.92元,更换西北角/东北角装饰线条费用161216.57元为无争议的工程造价”的认定,认定为“拆除西北角/东北角装饰线条费用12085.92元,更换西北角/东北角装饰线条费用161216.57元,全部由睿鹏公司承担”;2.变更一审法院“创景公司主张工期进度滞后的违约扣款证据不足”的认定,认定支持创景公司工期进度滞后违约扣款1343118.99元的主张;3.变更一审法院关于“创景公司应向睿鹏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为8351966.02元”的认定;4.诉讼费用由睿鹏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创景公司对“拆除和更换西北角/东北角装饰线条费用”的两项费用明细的金额无争议,但对于该笔费用的承担主体是有争议的。2021年12月31日一审庭询对数时,创景公司就提出拆除和更换西北角/东北角装饰线条费用为返工费用,按照合同约定,应由睿鹏公司承担。同时对于睿鹏公司一开始提出来的拆除和更换西北角/东北角装饰线条的工程量和工程单价,创景公司也都不确认。即创景公司在一审庭询时,仅确认存在拆除和更换西北角/东北角装饰线条两项工程,对于该两项工程的工程量、工程价款都不确认,亦不确认该两项工程的费用由当事人认定。鉴于此,一审法院要求庭后双方当事人再次对该两项工程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进行核对。庭后双方当人事经核对拆除西北角/东北角装饰线条费用为12085.92元,更换西北角/东北角装饰线条费用为161216.57元。虽然经庭后核对,前述两项工程的金额总额无争议,但对于费用承担主体是有争议的。正如创景公司在对数之初就已经强调,西北角/东北角装饰线条费用属于睿鹏公司施工不合格所产生的返工费用,按照合同约定应当由睿鹏公司自行承担。创景公司一审也提供监理单位认定睿鹏公司线条施工不合格并要求睿鹏公司返工的证据,相反睿鹏公司主张系设计变更,却不能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故理应支持创景公司的主张。二、关于工期进度滞后的违约扣款关于工期进度滞后,创景公司提供的证据如下:1.工作联系函,可证明创景公司就睿鹏公司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要求睿鹏公司进行整改;2.监理会议纪要,可证明监理单位明确指出是睿鹏公司材料滞后严重影响了工期;3.创景公司与睿鹏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证明睿鹏公司亦自认是其资金出现导致工期严重延误。综上,创景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充分证明系睿鹏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一审法院认为创景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大部分原因在于土建工程的延误导致幕墙施工的延期是错误的,不符合事实,依法应予纠正。三、一审法院遗漏对税费进行调整按照合同约定,税费由创景公司承担。因2018年国家颁布的工程增值税税率为10%,2019年国家对工程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调为9%。故本工程存在税差。且工程总价不同,税金取费也会导致税费出现差异。故即便按照一审法院判决中确定的款项承担方式,因为工程总价减少及税率变更的因素,税金会减少44946.86元。故哪怕按照一审判决确定的金额及承担方式,创景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总额亦应当只是8307019.16元。综上所述,虽创景公司对一审法院驳回了睿鹏公司全部诉请无异议,但相关错误认定直接影响到了创景公司需支付的工程款总额,进而影响了创景公司后续的款项承担(讨还/索赔),故提起上诉,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睿鹏公司辩称:1.关于拆除以及更换西北角/东北角线条费用应由创景公司承担。(1)建设工程质量是过程控制,在施工过程中创景公司、监理单位均对每一施工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至2019年4月29日提出效果问题时,案涉线条施工早已完成,过程中从未提及相关施工存在质量问题。(2)每一施工内容,施工前均需按照创景公司、监理单位的要求制作施工样板,然后才能大面积施工,如果有质量问题,不可能允许大面积施工。(3)睿鹏公司进行深化设计也不可能改变原设计对外观以及材料的要求。创景公司虽声称不符合深化设计要求,但从未就此提出证据证明,案涉线条的设计要求具体是什么。作为施工单位不存在未按图纸施工或者不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情形,否则施工过程不可能就质量问题通过层层检查。显然创景公司事后指责没有依据。效果问题属于设计确定的内容,效果是否满足创景公司的要求,应由创景公司与设计单位协调解决。(4)从后期施工重新选择材料也可以佐证创景公司的主张不成立。如按其说法,直接按照原设计选择的材料重新安装即可,为何又更换材料从“二维拉弯曲面调为三维方向拉弯”?另外,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重新施工拆下的材料均由创景公司回收处理。如果重新施工的费用应由睿鹏公司承担,为何创景公司回收相关材料?此事也可以佐证创景公司认可相关费用应由其承担,否则不会回收处理拆下的材料。(5)关于费用问题,案涉工程监理的意见是要求创景公司对补偿费用和方案进行确认。创景公司的签署“现场施工效果必须满足甲方要求,相应费用协商解决”的意见,显然是认可应补偿费用,只是具体的费用金额进行协商确定,结算时又不予认可,有违诚信。一审期间,在睿鹏公司作出让步的情况下,双方就金额已经达成一致,一审法院确认应予计入工程价款依据充分。2.关于税差的问题。双方根据税率调整的文件对相关税费调整,并确认了相关的调整公式,对此双方没有争议。具体执行的税率是以实际开票的时间以及该阶段开票的金额有关,和工程总价款没有直接的关联关系。一审期间,双方已经核对确认税费调整金额30380.05元,不存在重新计算的情形。
睿鹏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创景公司向睿鹏公司支付工程款3471532.88元;2.创景公司支付迟延付款期间的违约金(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以逾期金额2873607.45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创景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睿鹏公司具有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44120381)。
2018年5月16日,创景公司(发包方,甲方)与睿鹏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建华创智汇一期项目一标段(A栋)幕墙制作与安装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乙方承包甲方建华创智汇一期项目一标段(A栋)幕墙制作与安装工程及其相关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工程名称为建华创智汇一期项目一标段(A栋)幕墙制作与安装工程,工程地点为广州市科学城南翔三路17、19号,工程概况为本项目是一个改造项目,项目建筑主要包括A栋多层商业裙楼;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与总包协调复核测量控制、预埋施工;2.深化设计、带深化设计方案后的幕墙制作安装的全部工作,包供货、安装、骨架施工、单元式板块符合设计要求和满足施工验收要求的责任,承担运输工具满足安装进度要求的责任,产品保护;3.提供管线穿越幕墙骨架的设计和安装施工及配合;4.与电动遮阳百叶、泛光照明系统交叉施工配合,承担安装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和满足施工验收要求的连带责任;5.承包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所有的玻璃幕墙系统,包括但不限于玻璃幕墙、金属板幕墙和石材幕墙,包括:所有的建筑外窗系统、外墙百叶和格栅系统、所有楼层幕墙的出入门、围护墙的玻璃及金属板幕墙系统(不在玻璃幕墙上的门窗除外);(2)建筑所有缩进部位或骑楼的金属板吊顶和格栅、采光顶系统、所有入口上方的雨篷;(3)所有外露结构柱或梁的金属板饰面、建筑物顶部装饰构件,包括但不限于女儿墙、压顶、悬挑构件等;(4)设计图纸中其他与外墙相关的系统或构件;(5)包括成品保护及外墙清洗、建筑垃圾清运及交付使用前的保洁清理工作,与土建、园林、给排水工程、泛光照明及消防工程等其他专业工程交叉作业的协调工作;承包方式为按招标文件、甲方批准的施工图纸、合同条件和规范及标准要求,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深化设计、包工、包料(含各种损耗)、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合格(施工资料验收合格以及施工现场验收合格)、包深化设计(含图纸报审、专家评审通过和图纸审查盖章)、包保修、包乙方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相关许可证及期间处理一切对外公共关系(包括承担相关责任即违约金)、包市场风险(含物价上涨风险)等所有工作内容等。第四条约定,1.总工期145日历天,计划于2018年6月1日开工,竣工日期:于2018年10月24日全部安装完毕并竣工验收合格(含通过有关政府部门验收合格)的工程移交给甲方,具体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本合同所有工期均指日历天数,包括所有法定假期、休息日、暴风雨雾、高温等天气;2.工期要求,本工程范围内的所有项目总体工期随土建同步进行施工,施工进度必须满足土建施工进度的要求;3.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1)因甲方原因,影响工程项目进度,如在乙方进场施工前不交出场地、未能提供水电接驳点、甲方重大设计变更等因素影响施工;(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3)不可抗力的因素。4.由乙方施工质量问题导致修改或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5.乙方进场后,必须根据甲方项目部确认的进度计划进行安装施工。第五条合同价款约定,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的计价模式:1.本合同暂定总价为9697610元,其中不含税金额为8816009.09元,增值税销项税为881600.91元,乙方应提供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外新增项目套用《2010广东省建筑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计价,取费费率按综合单价分析表中所填报的费率计算,汇总后下浮2%计价。2.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2.1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甲方确认的乙方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按实结算;2.2含税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其中2.2.1条款第一项措施项目费包括:建筑物超高增加费,材料转运费,成品保护费,临时设施费等,建筑物除塔吊、卷扬机外的垂直运输费、大型机械设备基础安拆及进退场费、施工排水、降水费、其他项目费等;其中建筑物除塔吊、卷扬机外的垂直运输费包括除塔吊、卷扬机外垂直运输机械、上下通讯器材、加压水泵、白天施工照明和夜间高空安全信号、临时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等费用。第六条付款方式约定,合同签订并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暂定总价的20%作为预付款;进场施工后,由乙方在每月25日前,按当月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向甲方申报工程款,经甲方核实后在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该次核定的合格工程量对应工程款的70%(预付款根据工期以月为单位按比例扣除)作为进度款,但每月付款时甲方有权同步扣除代垫水电费及违约金、罚款等乙方应付甲方的款项。
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2.3.1条款第三项约定,雨棚及采光棚工程除清单特别注明外,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第16.1.2条款甲方违约的责任约定:(1)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场地的,工期相应顺延。
2019年12月19日,睿鹏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创景公司提交工程结算书,主张结算造价为11269973.07元,其中合同内完成工程量为8173442.96元,甲方委托施工完成工程量268689.42元,现场签证工程量1205162.59元,设计变更工程量498918.11元,工期延期人工费1123760元。
2019年12月23日,创景公司接收睿鹏公司交付的A栋钥匙。
2019年12月30日,睿鹏公司向创景公司移交了工程结算资料。
2020年1月13日,创景公司验收涉案工程,验收意见为“基本完成整改,除西北角东面铝板线条观感质量一般。”
2020年1月13日,施工单位睿鹏公司、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创景公司共同出具工程交工验收证明书,验收结果为符合规范要求。该证明书记载的开工日期为2018年6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11月29日,验收日期为2019年12月27日,验收项目为A#楼外幕墙安装工程,验收部位为A#楼东面、西面、南面、北面。
双方未对涉案工程款进行结算。
双方当事人确认,创景公司已向睿鹏公司支付工程款8486975.56元。
审理期间,经双方当事人对账后确认,合同内无争议金额为7388533.7元,争议金额为75134.44元;合同外增加工程量无争议金额为712503.64元,争议金额为3942855.5元,其中甲方委托施工完成的工程争议金额为20503.2元,现场签证的争议金额为700099.63元,设计变更争议金额为31415.03元,工期延期人工费争议金额为1812295.37元,扣罚款争议金额为1378542.27元,工程质量及责任扣罚争议金额为35423.28元,工期进度滞后违约扣罚争议金额1343118.99元;税差调整争议金额为30380.05元。关于争议事项,一、合同外增加工程量:1.甲方委托施工完成工程为南、北雨棚排水管安装60米,单价为341.72元。2.现场签证+设计变更争议金额731514.66元,包括:(1)吊篮租赁安装123895元;(2)拆除西北角/东北角装饰线条费用45422.92元;(3)更换西北角/东北角装饰线条528781.72元;(4)南面、西面首层吊顶灯光开孔2000元;(5)设计变更-南面阳台内侧铝板包梁31415.03元。二、工期延期人工费争议金额1812295.37元,包括工人延期人工费1123760元、结算书遗漏工期延误费用688535.37元。三、工程扣罚款1378542.27元,包括:1.工程质量及责任扣罚35423元,其中材料堆放场地垃圾未清理的分摊清理费2000元,屋面垃圾未清理分摊清理费1500元,食堂位置垃圾清理外运费840元,A栋中庭栏杆缺失、总包临时防护费1251.6元,A栋大堂电梯更换钢丝绳4850.18元,A栋大堂电梯维修更换事宜+电梯安全员24981.5元;2.工期进度滞后违约扣罚1343118.99元。四、合同内争议工程量75134.44元,包括:1.A栋东南西立面层间铝板13210.97元;2.A栋东南西立面弧形层间铝板6916.91元;3.西面入口雨棚27123.39元;4.A栋东面弧形铝板雨棚27883.18元;5.A栋东面铝板雨棚,该项争议工程量、单价、争议金额均为0元。
对于上述争议事项,其中,双方当事人再次核对后确认:1.南、北雨棚排水管安装工程的造价为4500元;2.南面、西面首层吊顶灯光开孔2000元;3.南面阳台内侧铝板包梁31415.03元;4.拆除西北角/东北角装饰线条费用12085.92元;5.更换西北角/东北角装饰线条费用161216.57元;上述确认造价合计211217.52元。
其他争议事项查明事实如下:
一、吊篮租赁费。睿鹏公司提交了其2019年12月2日作出的工程签证单,签证内容为“因总包外墙脚手架拆除,外墙门窗、线条施工需要提供施工条件,经与甲方协商,吊篮共计搭设12台,搭设及其他相应费用总计123895元”;监理单位在同月6日签署意见为“因总包外架拆除,幕墙安装需吊篮施工,情况属实,费用请业主确认”;同月6日,项目公司工程经办人的审核意见为“由于贵司自进场至今,施工进度缓慢,我部已多次发文(工作联系函103、111、142、154),要求贵司尽快赶上进度,否则外架拆除所有费用由贵司承担,但贵司一直未采取相应措施,导致进度缓慢,总包拆除外架,因此,该部分费用属贵司责任”;项目公司工程经理于2020年1月5日出具审核意见为“属于睿鹏进度缓慢引起的赶工措施费,由幕墙睿鹏单位自行承担”。睿鹏公司提交了吊篮出租方出具的电动吊篮台班数量登记表以及其与吊篮出租方于2019年11月5日签订的吊篮租赁对账单加载,12台吊篮的租金为114180元,2次吊篮移位费分别为1800元、1200元,4.5%的税费5273元,合计122453元,应付款-1442元,付款累计123895元。
二、工期延误费用。关于误工、窝工时间,睿鹏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1.工程签证单,签证内容:因甲方未能及时提供东面、西面的施工工作面和东面脚手架的拆除,以及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南面五层大型钢结构的增加,东面钢骨架的安装未能及时提供施工条件,致我司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一年时间内,管理人员及工人生活费用和管理成本费用的增加,我司要求贵司在该方面的损失给予补偿共计1123760元;监理单位意见为工期延期所索取费用,请业主协商;项目公司审核情况栏和集团审核情况栏未签署意见。2.工作联系单,睿鹏公司2018年8月11日向创景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内容为:关于A栋北面无施工面现场二层北面还在扎钢筋,已严重影响我司幕墙窝工,从6月份至今18人无活可干我司要求误工2700个工补贴;监理单位意见为,因土建原因造成务工,情况属实,请业主审核确认;建设单位未签署意见;该工作联系单被监理公司撤回。3.2018年8月24日工作联系单,内容:(1)南面6月10日开始搭设脚手架,至今已搭部分都还有一步多未搭完;(2)西面7月10日开始搭设脚手架,目前搭设至四层;(3)西南角与东南角均有实体墙需拆除,影响我司施工,此问题在会议上、现场多次提过;针对上述问题,我司提出人工费索赔:我司于6月15日就有4人进场,7月1号又有2人进场,至今未移交工作面,人员窝工至少80个工。4.2019年8月30日工作联系单:关于A栋东面首层反坎未浇筑,已严重影响我司幕墙窝工,从2018年6月份至今我司人员28日现无工作面可施工;现已属实窝工一年半合计人工15120个,望甲方给以补偿窝工人员窝工费,请尽早提供工作面给公司施工并要求尽快落实补偿人员窝工费用;监理单位意见:因土建原因造成误工,情况属实,请业主审核确认。5.工作联系单,2019年2月23日,睿鹏公司向创景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关于A栋东面一至五层反坎未浇筑,已严重影响我司幕墙窝工从2018年6月至今我司人员32人现无工作面可施工,现已属实窝工合计人工576个工,望甲方给以补偿人员窝工费;监理监督总包加快速度尽早提供工作面给我司施工并要求尽快落实补偿人员窝工费用;次日,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因土建原因所造成,情况属实,请业主审核确认;建设单位未签署意见。该工作联系单被监理公司撤回。
三、关于扣款。1.垃圾清运费。(1)创景公司提交的301号工作联系单,内容为:经我司工程部人员巡查现场发现A栋A3中庭左侧房间存在大量垃圾及杂物,由于该位置为贵部临时材料堆放场及临时加工厂,未能达到工完场清的标准;请贵司于2019年10月6日前安排人员对该位置进行清理,逾期清理,我部将委托第三方单位代为清理,费用从贵部工程款中双倍扣除,请贵部尽快落实人员清理;工作联系单中附有现场图片;睿鹏公司于同月5日签收。创景公司提交的009号广州丰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签证单,签证内容为:一楼因原有墙体拆除导致周边地砖松动,需要切割、凿打、清理;地面素砼浆凿除、清运,墙梁柱批荡、地面C25细石砼浇筑、抹平压光(厚50mm注:13房局部部位厚为100mm)、地面荡水泥砂浆抹平压光;下附具体的工程量。(2)创景公司提交的346号工作联系单(2020年1月4日),内容为:我部巡查现场发现A栋天面存在大量垃圾杂物未清理;现项目已基本完工,为确保验收顺利,要求各单位于2020年1月7日前完成A栋天面垃圾及材料、杂物的清理;逾期或未处理,我部将委托第三方单位统一清理,费用从责任单位双倍扣除。睿鹏公司于2020年1月6日签收。2020年2月18日,广州丰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工程签证单,内容为:根据甲方要求对A栋天面层杂物垃圾清理、清扫、搬运至地面指定地方,汽车外运工程量以下,经与甲方协商确定以10000元包干价承包施工。同日,监理公司签署意见“情况属实”。项目公司意见为该签证单的造价为10000元,分摊情况如下:总包50%,四装20%,湖南四建及睿鹏各占15%。同年2月25日,创景公司下达工程指令单(CZH.1-2020-02-0745),施工单位为广州丰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指令内容为:为配合项目验收及移交物业管理,A栋天面层存在大量垃圾、杂物未清理,现指令贵司对该位置垃圾、杂物进行清理、外运(因涉及竣工验收,现指令丰大完成,相关费用分摊如下:总包50%,四装20%,空调及睿鹏各分摊15%)。(3)2019年11月21日,创景公司向睿鹏公司发出326号工作联系单,内容为:创智汇A栋已经处于收尾及验收阶段,贵司仍由大量材料堆积在A栋首层西侧厨房房间内,包括铝线条、铝型材、玻璃等,严重影响我司项目正常交付客户,现要求贵司于11月24日前完成剩余材料的安装和清理,届时尚未清理的材料由我司自行处理,相关费用和后果由贵司承担。该联系单后附有现场照片。睿鹏公司于次日签收。2019年9月22日现场工程量确认草签单,A栋首层饭堂垃圾杂物清运600m2。2019年10月15日,广东省美术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签证单002号,签证内容为A栋首层四装区域垃圾清理,项目公司审核意见为睿鹏分摊20%。CZH.1-2020-01-0733指令内容为A栋首层食堂垃圾清理。睿鹏公司确认上述场地均是其施工场地。
2.中庭临时防护。签证编号为073的工程签证表,施工单位为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证内容为:由我司承建的建华·创智汇一期土建及水电安装施工总承包工程,A栋我司在指定时间节点内将外架拆除,外架拆除后,屋面层因栏杆安装单位安装栏杆延迟,致使屋面中庭四周无防护,存在安全隐患;贵司现场工程师要求我司为此搭设临边防护,现已施工完成;此部分额外增加的工作内容产生的含税费用为1590.55元。监理单位签署意见为属实。建设单位意见为结算金额为1251.6元,应在睿鹏工程款中扣除。2019年10月16日,创景公司发出工程指令单(编号:CZH.1-2019-10-0525),施工单位为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计划开始时间2019年6月20日,计划完成时间2019年6月25日;指令内容为:A栋外架拆除后,屋面层因栏杆因睿鹏幕墙单位进度延迟,致使屋面中庭四周无防护,存在安全隐患,现指令贵司对该位置搭设临边防护(该签证费用从睿鹏进度款中扣除)(已完成施工,补指令)。创景公司审核的单证结算总价为1251.6元。
3.中庭电梯更换钢丝绳。创景公司提交了工程签证表(签证编号:CZH-轩源-002)、签证报价审核表、现场确认单、工程指令单、预算报价审核表、分摊费用表拟证实A栋大堂电梯更换钢丝绳的造价,其中,工程签证表计划施工时间为2019年11月1-11日,签证内容:A栋大堂电梯由于使用时间长,电梯主钢丝绳出现了生锈、磨损严重;为了使用乘坐人员的安全,需要更换电梯的主钢丝绳;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以每台全包价6466.9元更换钢丝绳,3台合计19400.7元;建设单位的审核意见同意签证费用为19400.7元,应由施工期间使用电梯的相关施工单位分摊。预算报价审核表和签证报价审核表审核的报价均为19400.7元,分摊费用表中创景公司按照中建四局承担60%、深华消防承担15%、睿鹏幕墙承担25%分摊。
4.电梯维修及电梯管理员费用。创景公司提交了工程签证表(签证编号:CZH-轩源-003)、签证报价审核表、现场确认单、工程指令单、电梯维护修理报价确认书、A栋大堂电梯维修费用及电梯管理员费用分摊表拟证实A栋大堂电梯维修费用及电梯管理员费用金额及应由睿鹏公司分摊的金额,其中,工程计划开始和完成时间为2019年5月1日至同年12月20日,签证内容:A栋大堂电梯在维保合同期间内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间使用环境恶劣以致部分部件损坏了,损坏部件如下:(1)六、八号电梯更换新光幕2套,合同单价每套3600元,合计7200元;(2)更换六、七、八号电梯语音报站系统3套,合同价每套1800元,合计5400元;(3)更换外呼控制板7套,合同价每套1800元,合计12600元;(4)更换电梯空调3台,合同价每台24**元,合计7200元;(5)更换轿厢显示板3套,合同内每套2200元,合计6600元;(6)更换八号电梯广日电梯门机控制板1套,合同价每套4200元,合计4200元;(7)六、七、八号电梯更换AVR380V电源控制面板3套,合同内单价2800元,以上配件合计8400元;(8)七、八号电梯更换轿厢通讯板2套,合同内单价4500元,以上配件合计9000元;以上配件合计60600元。监理单位在工程签证表上签署意见为,按业主指令单已完成施工,工程款请业主审核。建设单位的意见为已全部更换完成,确认签证费用为60600元,另有39326元属于5-7月份施工期间电梯安全管理员费用,需要在施工单位中建四局、深化消防、睿鹏、四装中摊分。费用分摊表说明的内容为:根据2019年3月26日监理例会会议纪要(所述电梯维修费用),A栋大堂三台客梯由于赶工期间使用不当或超负荷使用导致经常故障,经我司协调由广州轩源机电设备安装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共计60600元;另外赶工期间为确保电梯安全,要求维保单位派遣电梯管理员负责电梯日常管理运作等,管理员从2019年5月4日至2019年8月31日对大堂电梯日常运作管理费用为39326元,以上两项费用共计99926元;由以上三家单位按比例分摊;表中睿鹏公司分摊25%计24981.5元。
四、工期进度滞后的违约扣罚。创景公司提交了111、142、154、156、216号工作联系函、第12、23、24、25、42、43、44、79次监理会议纪要、微信聊天记录等,拟证实睿鹏公司未按照创景公司要求的施工进度进行施工,导致施工滞后的事实。
五、原结算资料遗漏的合同范围内施工内容。睿鹏公司主张在其提交给创景公司的结算书中,由于其申报遗漏,导致尚有A栋东南西立面层间铝板13210.97元、A栋东南西立面弧形层间铝板6916.91元、西面入口雨棚27123.39元、A栋东面弧形铝板雨棚27883.18元未计算在其原结算书中,合计75134.44元;创景公司对上述施工项目的工程量均存在异议,但对单价无争议,认为睿鹏公司在提交的结算资料中未计算该部分工程量,故该部分工程量不应当计算,应当按照睿鹏公司在结算资料中申报的工程量计算。
上述事实,有建筑工程合同、工程交工验收证明书及整改回复、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书电子邮件送达截图、工程结算书资料移交签收单、结算书遗漏工期延误费用统计表、联系函、工作联系单、工程签证单、修改设计通知单、碰头会记录、监理例会纪要、现场照片、广州创智汇门窗、线条施工图、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程结算书(创景初审)、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粤建标函[2019]819号)、发票、发文登记表、工程指令单、工作联系单、现场工程量确认草签单、工程签证表、工作联系函、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开工指令单、工程借款申请单、会议纪要、会议签到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整改通知书、A栋幕墙专题例会、验收整改通知单、QQ聊天记录、工作联系单情况说明、监理例会会议纪要、关于创智汇A栋幕墙工程申请支付材料款的申请及附件、幕墙单位考察报告、工程结算审核书、签证清单计价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睿鹏公司具有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其与创景公司签订的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诚信履行。
关于无争议工程款。双方当事人在庭审期间经过对账确认,合同内无争议工程量的工程款为7388533.7元,合同外增加工程无争议工程量的工程款为712503.64元,无争议工程款合计为8101037.34元;对于有争议的工程款,双方当事人经多次核对后确认:南、北雨棚排水管安装4500元,南面阳台内侧铝板包梁31415.03元,南面、西面首层吊顶灯光开孔2000元,拆除西北角/东北角装饰线条费用12085.92元,更换西北角/东北角装饰线条费用161216.57元,合计211217.52元,为无争议的工程造价;上述无争议的工程造价共计8312254.86元,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有争议的工程款。一、吊篮租赁安装费,根据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五条第2.2.1条款第一项的约定,综合单价中包含的措施费中已经包含了建筑物除塔吊、卷扬机外的垂直运输费,并详细约定了该费用包括的细目。根据上述约定,吊篮租赁费用应属于上述综合单价中包含的垂直运输费,睿鹏公司主张创景公司支付吊篮租赁安装费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二、关于误工费、窝工费。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第四条约定了计划开工和竣工日期,并非确定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在该条第2款工期要求中约定,“本工程范围内的所有项目总体工期随土建同步进行施工,施工进度必须满足土建施工进度的要求”,即涉案工程的施工以土建的施工为基础,施工时间需要根据土建的施工进度确定,也就是说,幕墙工程的施工不能自主确定施工时间,必须按照土建的施工时间和进度确定施工时间和进程;第16.1.2条款(1)约定“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场地的,工期相应顺延”;根据上述约定,因土建工程导致创景公司无法向睿鹏公司提供工作面或者延期施工的,工期顺延;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窝工或者误工的费用计算方式,双方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就工期延误的违约金另行达成协议,故睿鹏公司主张工期延误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三、关于工程扣罚款。1.垃圾清运费,睿鹏公司确认创景公司主张存在垃圾的三处场所均为其施工场所,且创景公司提交的工程联系单均附有该三处场所存在施工垃圾的照片,可以证实睿鹏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做到“工完场清”的要求,并且在创景公司向其发出工程联系单后仍未清理,导致创景公司另行指令其他单位清理垃圾,睿鹏公司应负担上述垃圾清运费4340元。2.A栋大堂电梯更换钢丝绳、维修及安全员费用,合同约定除塔吊、卷扬机外垂直运输费用由睿鹏公司负担,睿鹏公司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A栋大堂电梯的垂直运输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的综合价款内,上述电梯更换钢丝绳、维修以及安全员的费用属于除塔吊、卷扬机外的垂直运输费用的一部分,且睿鹏公司属于使用上述电梯的施工单位,上述电梯的维修和安全员费用是在使用电梯的各施工单位中分摊,而不是由睿鹏公司单独承担,故该部分费用29831.68元(4850.18元+24981.5元)应由睿鹏公司负担。3.关于中庭临时防护费,中庭栏杆属于睿鹏公司合同内的施工内容,睿鹏公司在中庭外架拆除后,未按照施工时间节点安装屋面层的中庭栏杆,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创景公司要求总包单位加装临时防护栏杆,符合安全要求,创景公司要求睿鹏公司承担该部分费用,合法有据,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故睿鹏公司应当按照创景公司核算的含税费用承担屋面层中庭临时防护费用1251.6元。睿鹏公司应当承担的上述各项扣款项合计35423.28元。四、关于工期进度滞后的违约扣罚。涉案工程计划工期为2018年6月1日至同年的10月24日共145日历天,实际工期为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12月17日,存在工程延期的事实。创景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工期延误是睿鹏原因,但可以证实其中大部分原因在于土建工程的延误导致幕墙施工的延期,创景公司对涉案工程的工程延误一律计算为睿鹏公司违约,有失公允,其主张工期进度滞后的违约扣款证据不足,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五、原结算资料遗漏的合同范围内施工内容。在双方当事人对账过程中,睿鹏公司发现原结算资料存在遗漏结算项目,在对账过程中提出主张,均属于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内容;且双方当事人就涉案工程一直未进行结算;故睿鹏公司主张原结算资料中遗漏的结算项目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睿鹏公司主张的工程量以及结算单价,创景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一审法院依法采信睿鹏公司主张的工程量及单价,故创景公司应向睿鹏公司支付原结算资料遗漏的工程项目造价为75134.44元。
关于未付工程款。创景公司应向睿鹏公司支付工程款为8351966.02元(无争议工程款8312254.86元+原结算资料遗漏的工程款75134.44元-各项扣款35423.28元),创景公司已向睿鹏公司支付工程款8486975.56元,扣除上述应付工程款,创景公司向睿鹏公司超额付款135009.54元。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涉案工程于2020年1月13日经各方验收合格,该日为竣工验收日期;睿鹏公司在2019年12月19日向创景公司提交了结算书,结算书提交的时间早于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不能作为涉案工程的结算文件;睿鹏公司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未向创景公司提交结算文件,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过多次对账,睿鹏公司对其原提交的结算书中漏项或者遗漏的工程量进行主张,其以事实行为否认其结算书中的部分主张,视为其未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故创景公司不存在逾期付款行为,睿鹏公司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证据不足,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驳回深圳市睿鹏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6354元,由深圳市睿鹏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二审期间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本案二审仅对睿鹏公司、创景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针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关于争议焦点之一,创景公司应否向睿鹏公司支付窝工、停工费用1812295.37元的问题。睿鹏公司据以主张该窝工、停工费用损失的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签署意见的联系单,其未能提供原件且监理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取消了该联系单上有关监理人员签署的意见。监理单位出具的工作联系单上睿鹏公司承认“因其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导致材料款支付不及时,现场施工所需材料不能及时进场,工期滞后严重”的相关申请书等证据还能证实工期延误原因中有睿鹏公司的自身原因。另外,按双方合同的有关约定,如创景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场地的,工期相应顺延,而双方未就窝工或停工及其对睿鹏公司造成损失的计算方式达成合意,故睿鹏公司主张窝工、停工费用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之二,吊篮租赁安装费123895元、电梯费29831.68元及垃圾清运费4340元的分担问题。吊篮作为安装幕墙的工具,现无证据证明创景公司需提供吊篮给睿鹏公司使用,而创景公司主张的可为幕墙提供安装方便的外脚手架也在睿鹏公司多次确认的完工时间之后才拆除,且睿鹏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创景公司同意承担睿鹏公司租赁吊篮的费用。综上足见,睿鹏公司主张吊篮费123895元由创景公司负担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电梯费及垃圾清运费的分担问题,因一审法院分析合情合理,处理正确,故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之三,拆除、更换西北角/东北角装饰线条所产生的费用分担问题。现有监理单位提供的证据显示,睿鹏公司装饰的线条施工质量不合格。虽然睿鹏公司公司主张该问题因创景公司选材不当所致,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考虑到创景公司在拆除、更换过程中,确实就安装效果的外在观感这一主观评价标准向睿鹏公司提出拆除更换要求,且曾表示愿意协商解决更换费用,而该工程又存在更换材料和改变工艺等增加工程造价的具体情况,故本院综合案情酌定拆除西北角/东北角装饰线条的费用12085.92元和更换西北角/东北角装饰线条的费用161216.57元,由双方各承担50%。创景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此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因此,创景公司应向睿鹏公司支付工程款为8265314.78元(8351966.02-12085.92*50%-161216.57*50%)。
关于争议焦点之四,税费扣款问题。因相关税率调整,且睿鹏公司与创景公司在本案诉讼中就相应的税费调整扣款的计算方法达成一致意见,故按此方法可计得-44405.69元【(8265314.78-3380689.06)*(1/1.1*1.09-1)】,即创景公司可扣减税费调整款为44405.69元。故创景公司主张的税率调整应扣减工程款的相关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之五,创景公司主张的工期进度滞后的违约扣款的相关意见是否成立的问题。因创景公司未就上述主张依法提起反诉,故一审法院就该主张所做的相关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创景公司可就此请求,通过另案起诉予以处理。创景公司就此所提的相关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创景公司应向睿鹏公司支付工程款为8265314.78元,另外创景公司可扣减税费调整款为44405.69元,即创景公司本应支付睿鹏公司8220909.09元,因创景公司已向睿鹏公司支付工程款8486975.56元,故创景公司向睿鹏公司超额付款266066.47元。
综上所述,睿鹏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创景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并予改判,对不成立部分,予以驳回。因睿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故一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正确,本院对该判决结果予以维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人深圳市睿鹏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6354元,由深圳市睿鹏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903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睿鹏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250元,上诉人广州创景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65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林旭群
审 判 员 茹艳飞
审 判 员 李 民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欧 翘
书 记 员 何建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