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执7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睿鹏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3124158T,住所地深圳市宝安
区西乡街道共和工业路明月花都F楼21层06号;电话:1391
7462633。
法定代表人:郑钟河。
被执行人:山东德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7172555338936XR,住所地郓城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唐庆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山东德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德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
3124438749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82636.00元,冻结期限为
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丁卫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任传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