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睿鹏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睿鹏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郴州加利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等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003执48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睿鹏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郴州加利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睿鹏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加利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2)湘1003民初3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加利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5359.36元(含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2812.06元、执行费17103.46元、汇票款1400000元、利息25443.84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3月20日,后期利息另算)或者扣留、提取其1455359.36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