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10执10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04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被执行人:***,男,1977年09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睿鹏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和工业路明月花都F楼21层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3124158T。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310民初398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劳务报酬2805元(人民币,下同)、径付受理费2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由于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睿鹏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957.07元,前述执行款优先扣缴执行费50元后,剩余2907.07元由本院划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2)粤0310民初398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已扣缴,本案应当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睿鹏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含保全案号:(2023)粤0310执保444号]。
二、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