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03财保201号
申请人:深圳市睿鹏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和工业路明月花都F楼21层0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郴州加利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青年大道836号中源国际一期7栋一至三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市睿鹏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加利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深圳市睿鹏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责任保险单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加利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睿鹏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