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民终16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东部工业区东北A3栋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71941057。
法定代表人:戴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松影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圃一横路96号236、23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43586604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0年6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奋勇,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松影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10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