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深圳市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重庆鑫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12877号
原告:深圳市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五道12号博讯科技大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71941057。
法定代表人:廖文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鑫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巴南大道9号附12号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0QKUQ8B。
法定代表人:郁亚东。
原告深圳市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鑫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22年7月13日通知原告深圳市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3801元,原告深圳市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杰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阳光亮
书 记 员  李 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