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4民初13991号
原告:深圳市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五道12号博讯科技大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71941057。
法定代表人:廖文瑾。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男,系原告的员工。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恒盈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北路11号3座首层自编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3N39E4F。
法定代表人:朱**全。
原告深圳市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恒盈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该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人民币4300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赶工奖人民币50052元;
3.本案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20年9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恒粤珠它合字20〔0.85-76〕116”的《佛山恒大滨江**府项目智慧社区展示区包装物料制作安装合同》(以下简称包装合同),约定被告(甲方)委托原告(乙方)为佛山恒大滨江**府项目智慧社区展示区包装物料制作安装提供服务,实际为恒大智慧社区展厅工程,合同费用采用“综合单价包干的形式,合同总价暂定人民币430000.00元,该合同总价包括但不限于:如人工费、材料费、制作安装费、运输费、管理费、利润、增值税及其他各项等费用”,付款方式“乙方成果经甲方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97%,即人民币417100元,余款在保修期满后,若无质量问题,无发生甲方代扣代付维修费用的由甲方无息付清。”原告与被告又签订了呈批报告,主要补充内容为:双方同意贴息12%。
包装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于2020年7月24日出具了验收意见为“验收合格”的《工程竣工验收表》,至此,原告的合同义务已全面及时地完成。根据包装合同及呈批报告,被告于2020年12月30日开具了金额为417100元、支付期为12个月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然而,被告在到期时却不能支付;原告多次催收拖欠的合同款,被告拒不支付。
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包装合同实为装饰装修合同,双方约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权法院。原告为此起诉。
被告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
2020年9月23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佛山恒大滨江**府项目智慧社区展示区包装物料制作安装合同》(以下简称《安装合同》),约定:第一条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佛山恒大滨江**府。2.项目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街道××。3.安装地点: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街道××。第二条布置物品的规格、数量、质量制件要求及布置方案1、本合同包装物料由乙方负责设计和制作,并交甲方进行审核确认。3、包装制作内容:具体物料的规格、数量等要求详见附件一。第四条工期1、工期为15个日历天。暂定开工日期为2020年7月20日,具体开工日期及进场包装或布置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第七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1、合同暂定总价:430000元,合同最终金额按现场验收实际工程量结算;如工程量有增加,合同总价不变;如工程量有删减或验收合格的数量少于约定数量的,则按合同暂定总价-(约定数量-验收合格数量)单价进行扣除。……2、付款方式。8、其他:1.本合同第七条第2款付款方式变更为:第一次付款:工程进度完成100%,所有展厅搭建完成,设备安装完成,移交甲方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97%;第二次付款:工程完工一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支付3%。2.乙方承诺开通网上银行,接受甲方以金额12个月期限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合同价款。等等。合同所附的《附件一:佛山恒大滨江**府项目智慧社区展厅项目展示区物料包装合同清单》记载,原告实施的合同内容包括内部装饰(包含木型结构制作、地胶铺贴、不锈钢外墙基础墙体等)、灯具安装、强弱电力敷设、多媒体设备安装等项目。
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完工后,被告于2020年7月24日签署《智慧社区销售展厅竣工验收表》确认验收合格。
被告于2020年12月30日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417100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为被告,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2月30日。原告称其在汇票到期后向被告提示付款,但未获兑付。
另查明,原告持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证书。
以上事实有原告举证的《安装合同》《智慧社区销售展厅竣工验收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等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纠纷所涉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且未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除外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涉案《安装合同》为原、被告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诚实全面履行。原告依约完成涉案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且工程于2020年7月24日经验收合格,履行了合同的义务。被告本应依约支付工程款430000元,但其开具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未能兑现、剩余工程款也未支付,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未应诉抗辩,也未举证反驳,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30000元,理据充分,应予支持。
至于原告主张的赶工奖人民币50052元,原告主张此即为《呈批报告》中所记载的“贴息12%”。但原告提供的《呈批报告》仅为复印件,其真实性无法核实,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而涉案《安装合同》中并无关于“赶工奖”或者“贴息”的约定,故原告的该项诉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恒盈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3000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恒盈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羊 挺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蔡漪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