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深圳市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周口恒龙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602民初4622号
原告:深圳市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五道12号博讯科技大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71941057。
法定代表人:廖文瑾,集团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涛,深圳市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江波,深圳市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周口恒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市辖区开元大道与八一路交叉口往东200米开元新城2期3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宁悦,周口恒龙置业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口恒龙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涛、薛江波,被告周口恒龙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宁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人民币430000元(肆拾叁万圆整);2.赶工奖金额:50052.003,违约金8600(以430000元为基数,按日1‰计算,自2020年10月3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4月22日230910元,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2%,则最终应为8600元)。以上三项暂计金额合计488652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3日(合同签订日期),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恒豫郑它合字20[0.29-72]016号”的《周口恒大翡翠华庭智慧社区展示区物料包装合同》(简称“物料包装合同”),约定被告(合同甲方)委托原告(合同乙方)为周口恒大翡翠华庭智慧社区展示区物料包装提供服务,实际为恒大智慧社区展厅工程,合同费用采用“综合单价包干的形式,合同总价暂定人民币430000元,该合同总价包括但不限于:如人工费、材料费、制作安装费、运输费、管理费、利润、增值税及其他各项等费用”,付款方式“乙方工程进度完成100%,所有展厅搭建完成,设备安装完成,移交甲方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商承支付合同总价97%,即人民币417100元,余款在工程完工且营销物料验收合格一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现金支付3%。包装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于2020年9月30日出具了验收意见为“验收合格”的《工程竣工验收表》,至此,原告的合同义务已全面及时地完成。原告多次催收拖欠的合同款,被告拒不支付。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包装合同实为装饰装修合同,双方约定合同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权法院。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恳请贵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周口恒龙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提出的赶工奖50052元,不能证明其来源,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我公司需向原告方支付赶工奖;原告主张发票已经交于我公司,所提供的材料也无法证明。
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周口恒大翡翠华庭智慧社区展示区物料包装合同》(简称“物料包装合同”),约定被告(合同甲方)委托原告(合同乙方)为周口恒大翡翠华庭智慧社区展示区物料包装提供服务,实际为恒大智慧社区展厅工程,合同费用采用“综合单价包干的形式,合同总价暂定人民币430000元;付款方式为:第一次付款,工程进度完成100%,所有展厅搭建完成,设备安装完成,移交甲方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97%;第二次付款,工程完工一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支付3%质保金。甲方支付款项前,乙方均须向甲方开具等额正式有效的9%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20年9月30日出具了验收意见为“验收合格”的《工程竣工验收表》。2021年5月21日,被告公司员工马文俊在微信聊天记录中确认已将原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被告公司财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周口恒大翡翠华庭智慧社区展示区物料包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原告按合同约定提供物料包装服务后,已经被告验收合格,并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付款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款430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据原、被告双方在《物料包装合同》中的约定,被告辩称其付款须以原告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条件,庭审中,原告举证证明已于2021年5月21日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被告,但是被告并未支付货款,因此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应自2021年5月21日起开始计算,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因合同约定过高,应以不超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为宜,且最高不能超出86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赶工奖金额50052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合同并未明确约定,且原告提交的呈批报告中,显示的也仅是在以承兑汇票支付的情况下贴息12%的支付行为,不能作为被告承诺支付赶工奖的依据,因此原告的该项请求缺少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口恒龙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30000元及违约金(以4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被告支付全部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且总数不超过86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14.89元,原告负担442元,被告周口恒龙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872.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燕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