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2民初2554号
原告:深圳市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五道12号博讯科技大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71941057。
法定代表人:廖文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世诚,该公司员工。
被告:蚌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胜利东路390号和煦幸福城36栋2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2MA8LH37X6E。
法定代表人:何世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邸启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