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深圳市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黄冈恒坤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1102民初1743号
原告:深圳市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五道12号博讯科技大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71941057。
法定代表人:廖文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水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黄冈恒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明珠大道108号汇金大厦2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MA49BAL62N。
法定代表人:孔德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龙,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深圳市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简称“赛野公司”)诉被告黄冈恒坤置业有限公司(简称“恒坤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赛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水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坤公司经本院合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赛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430000元、赶工奖金50052元、违约金8600元,合计48865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20年7月16日,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黄冈恒大滨江左岸项目智慧社区展示区物料包装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为黄冈恒大滨江左岸项目智慧社区展示区物料包装提供服务,实际为恒大智慧社区展厅工程,合同费用采取“综合单价包干的形式,合同总价人民币43万元,该合同总价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制作安装费、运输费、管理费、利润、增值税及其各项费用”。付款方式“乙方工程进度完成100%,所有展厅搭建完成,设备安装移交甲方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商承支付合同总价97%,即人民币417100元,余款在工程完工且营销物料验收合格后一年无任何质量问题支付3%。”后原告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于2020年7月15日出具了验收意见为“验收合格”的《工程竣工验收表》。至此,原告的合同义务已全面及时地完成。原告于2020年至今多次催款,被告以没有付款计划为由推脱,原告故诉至本院。
被告恒坤公司未到庭答辩,但邮寄了书面答辩状:1、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第五条,我方支付款项前,原告须开具等额正式有效的9%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我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2、合同没有任何条款对应赶工奖,原告要求支付赶工奖50052元事实依据;3、本案不符合结算条件,我方无需承担逾期付款责任;4、我方不存在违约行为,无需承担多余费用。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原告在庭审时提交了1、原被告身份信息;2、黄冈恒大滨江左岸项目智慧社区展示区物料包装合同,证明我方正式施工,并已验收合格;3、工程竣工验收表,证明被告已对项目签字验收。
被告恒坤公司未到庭质证,但向本院邮寄了证据1恒大地产
集团有限公司呈批报告2份、报价清单、恒大智慧社区展厅工程项目造价清单、广东天广联会展有限公司的项目说明。
经质证,原告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应按约付款,并贴息12%,但被告没有支付。
经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3,被告提交的证据1中关于本案的呈批报告、报价及造价清单,双方均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可以直接采信。被告提交的关于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的呈批报告、报价及造价清单,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至于以上证据能否达到证明目的,将在本院认为中进行阐述。
审理查明,2020年7月,被告将黄冈恒大滨江左岸项目智慧社区展厅工程10个项目发包给原告,约定第一次付费:工程进度完成100%,整个展厅搭建完成,设备安装完成,移交甲方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97%商票,并贴息12%。第二次付费:工程完工一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的予以支付3%商票。后原告按约进行了施工。2020年7月15日,被告营销、工程部、智慧科技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原告的施工进行验收,结论为“验收合格”。
2020年7月16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补签一份《黄冈恒大滨江左岸项目智慧社区展示区物料包装合同》,对上述工程进行了详细约定。该合同第5.1条第2款约定,工程进度完成100%,整个展厅搭建完成,设备安装完成,移交甲方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商承支付97%;第二次付费:工程完工一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商承支付3%。该合同第5.5条约定,甲方应在合同规定时间内付款,若未在约定时间内偿付,则甲方应向乙方承担合同总价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直至甲方付清所有款项。甲方支付的违约
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受到法律保护。《黄冈恒大滨江左岸项目智慧社区展示区物料包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现原告按约履行了施工义务,被告应按约支付合同款。原告主张赶工奖金(贴息12%)50052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约定用商票的方式支付合同价款。现被告未举证证明已向原告交付商票,故本案合同款并未支付。因《黄冈恒大滨江左岸项目智慧社区展示区物料包装合同》中未约定赶工奖金,而贴息系采用商票付款情况下,被告自愿承担的费用。若采用商票外的付款方式,原告主张赶工奖金(贴息12%)并没有事实及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合同款43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工程为办公用房装饰装修,隶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现工程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本案合同款应按照《黄冈恒大滨江左岸项目智慧社区展示区物料包装合同》第5.1条第2款支付。故对原告主张合同款43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违约金86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未及时支付合同款,存在违约行为。根据《黄冈恒大滨江左岸项目智慧社区展示区物料包装合同》第5.5条,原告计算的违约金并未超过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未开具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案不符合付款及结算条件。本院经审查认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合同的从给付义务,无法对抗支付合同款的主给付义务,故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冈恒坤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43万元及违约金860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30元,由原告深圳市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承担881元,被告黄冈恒坤置业有限公司承担77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喻志林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张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