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深圳市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等执行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8执402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五道12号博讯科技大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7194105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北京恒云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3315(经济开发区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1QW7D8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恒云盛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22)京0118民初395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北京恒云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深圳市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工程款四十三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二、北京恒云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深圳市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至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违约金二百五十六元三角,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三、驳回深圳市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千二百五十二元三角一分(深圳市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深圳市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负担三百七十五元三角九分(已交纳),由北京恒云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三千八百七十六元九角二分,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现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在确定期间予以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依据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恒云盛置业有限公司给付434133.22元。本案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11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但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北京恒云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机动车登记、网络资金账户及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我院已经限额冻结了北京恒云盛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1月29日起计算。如需继续冻结、查封,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书面向我院提交申请。因北京恒云盛置业有限公司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的给付义务,且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3年3月20日,本院将上述调查被执行人北京恒云盛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向其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深圳市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对本院现阶段所采取的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未提出异议,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所申请执行的债权全部未能予以实现。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京0118民初39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未能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恒云盛置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宿 航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李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