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6167号
原告:***,男,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
被告:深圳市天地成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麻勘同兴旺工业园第一栋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敖小林。
被告:***,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天地成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姚红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何慧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