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23692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凯德美氟碳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高沙六顷三经济合作社(凯德金属表面处理厂侧)。
法定代表人:马利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子鹏,广东朴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天地成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麻勘同兴旺工业园第一栋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敖小林。
原告中山市凯德美氟碳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天地成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凯德美氟碳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凯德美氟碳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山市凯德美氟碳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4元,减半收取1827元,保全费1359元,合计3186元,由原告中山市凯德美氟碳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冯 毅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