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7民初18678号
原告:***,男,汉族,住址: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天地成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深圳坪山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
被告:***,男,汉族,住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原告庄镇木诉被告深圳市天地成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庄镇木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庄镇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98元,减半收取3949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