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地成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天地成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7民初18678号
原告:***,男,汉族,住址: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天地成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深圳坪山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
被告:***,男,汉族,住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原告庄镇木诉被告深圳市天地成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庄镇木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庄镇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98元,减半收取3949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