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7民初4084号
原告:深圳市万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3栋6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271916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汇金恒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大道大学路云东海街道办事处201之一(仅作办公场所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83879567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万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睿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汇金恒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恒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汇金恒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89158.2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589158.27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原告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承建的汇金花园项目二期弱电智能化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汇金花园项目二期弱电智能化工程分包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汇金花园项目二期弱电智能化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案涉工程)委托给原告实施,项目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案涉工程按期完工,并已竣工验收合格。2022年8月19日,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结算总价款为1695008.53元。按照合同协议书第7条约定,被告应于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款的97%。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支付前述结算款589158.27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汇金恒天公司辩称,对原告的工程款及利息(基数、计算标准、起至时间)无异议,但原告主张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无法律依据。
原告万睿公司在诉讼中提供如下证据:
1.《汇金花园项目二期弱电智能化工程分包施工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施工合同关系。
2.《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单》一份,证明案涉工程由原告完工,并已竣工验收。
3.《合同结算协议》一份,证明双方确认案涉工程结算总价为1695008.53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589158.27元。
4.发票十份,证明原告就案涉工程开具发票的情况。
5.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一份,证明万睿公司符合案涉合同所要求的施工资质。
被告汇金恒天公司没有提交证据。
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反映案件待证事实,被告对此没有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万睿公司是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2019年10月,汇金恒天公司与万睿公司签订《汇金花园项目二期弱电智能化工程分包施工合同》,约定案涉工程分包给万睿公司施工,工程验收合格后,工程结算完毕,汇金恒天公司付款至结算款的97%,万睿公司提供税率9%的100%全额发票;支付费用前,汇金恒天公司先行提供足额合法且符合当地税务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汇金恒天公司原因造成工程进度款支付拖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补偿,不再另外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万睿公司依约履行施工义务。2022年8月19日,万睿公司与汇金恒天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结算协议》,双方结算确认:合同总造价1646000元,审定总造价1695008.53元,已付工程款1055000元,结算后余款640008.53元(含税率9%的增值税),质保金50850.26元,应付余款589158.27元。2020年1月8日至2022年8月19日期间,万睿公司陆续向汇金恒天公司开具十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金额为1695008.53元。2023年4月24日,万睿公司就案涉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被告一致确认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
本院认为,引起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从民法典实施前持续至民法典实施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的审理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本案中,被告汇金恒天公司将汇金花园项目二期弱电智能化工程分包给原告万睿公司施工,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原告万睿公司与被告汇金恒天公司签订的《汇金花园项目二期弱电智能化工程分包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定完工后,双方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被告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589158.27元工程款(不含质保金)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原告在2022年8月19日前已开具足额的发票,但被告一直未支付剩余工程款,按约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主张汇金恒天公司支付以589158.27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首先,原告承建的弱电工程属于建设工程范畴,其有权在被告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就其承建的工程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次,双方于2022年8月19日完成价款结算,原告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优先受偿权主张,未超过法定期限。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对被告的相关抗辩意见不予认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汇金恒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万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89158.27元及利息(以589158.27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原告深圳市万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被告佛山市汇金恒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589158.27元范围内,对其承建的汇金花园项目二期弱电智能化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491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汇金恒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