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421执10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万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3栋6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2719168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大云镇花海大道675号1幢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MA2B9E9U0U。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万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421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万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万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票面金额561975.24元及利息损失(以汇票金额561975.24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10元,保全费3330元,以上合计8040元,由被告***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但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虽有银行账户,但被执行人涉及其他案件,账户已被冻结,本案已采取轮候冻结措施,无余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嘉善县大云镇翰峰云邸小区7幢1**1103室、1305室,8幢1**1505室、404室,6幢**1005室、1102室、1106室、1206室、1504室的房屋,上述房产由本院另案首查封,本案已办理轮候查封手续,目前查封不动产均有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本案诉前保全案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嘉善县大云镇翰峰云邸7幢1**1407室不动产,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审理后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后案外人***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院已立案受理,对本案诉前保全案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嘉善县大云镇翰峰云邸7幢1**1407室不动产本院暂缓处置,等待执行异议之诉判决结果;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3年5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2023年11月6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3年11月10日,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万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尚有债权561975.24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履行利息未能实现。本案执行费8223元和(2023)浙0421民初566号案件受理费8040元,被执行人尚未缴纳。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421执10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