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执282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创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宝利来步行街A36栋104铺(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5410133K。
法定代表人:石小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宝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明清,男,1969年8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达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创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明清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7)深仲裁字第82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若干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9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位于宝安区××街道××路××号商铺内的物品。2018年1月25日依法委托深圳市华南价格鉴证财产评估有限公司前述商铺内的物品进行评估。2018年3月20日,该评估公司已作出HN18-200039号价格鉴证报告(附物品清单),评估市场价值为若干元。
2018年5月7日10时至2018年5月8日10时,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予以网络司法拍卖上述商铺内的物品,起拍价为若干元。最终,由竞买人黄某以若干元的价格竞得,并已经付清全部拍卖价款。2018年5月11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款项若干元。本次执行的案款共计若干元,扣除评估费若干元,执行费若干元,剩余案款若干元已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
另,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的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侯旭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