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7民初1370号
原告:成都激兴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素兰,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兴元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茂勇。
原告成都激兴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兴元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成都激兴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激兴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激兴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45元,减半收取计2122.5元,由原告成都激兴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