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7执245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普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粤军振兴工业区综合楼B幢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4950398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烨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市花路13号万利工业大厦三期A座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1880934C。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普盈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烨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据以执行的本院(2017)粤0307民初9170号民事判决书并未生效,故本案无执行依据。
本院认为,因无执行依据,本案依法应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烨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额度为208844.63元;
二、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文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