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烨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豪景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烨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4执1347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豪景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路警备区安居苑A栋19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3899201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烨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市花路13号万利工业大厦三期A座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1880934C。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豪景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烨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69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4277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8月1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深圳市烨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0542.11元,足额扣划了本案案款及执行费。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699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304执13473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