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烨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烨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普盈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3民终112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烨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商报路**天健创业大厦902、9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1880934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普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粤军振兴工业园区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4950398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烨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烨佳装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普盈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盈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9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普盈建材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烨佳装饰公司向普盈建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共计200409.85元;2、烨佳装饰公司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基准利率加收50%标准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全部清偿之日;3、烨佳装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烨佳装饰公司一审反诉请求:1、确认烨佳装饰公司已向普盈建材公司支付“深圳学府医院”项目工程款386203.91元;2、普盈建材公司赔偿因普盈建材公司违约而对烨佳装饰公司造成的损失52926.65元;3、本案本诉费用与反诉费用由普盈建材公司承担。
原审判决:一、烨佳装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普盈建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200409.8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0409.8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普盈建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三、驳回烨佳装饰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本案本诉受理费2153元、保全费1522.05元、反诉受理费3145.65元,总计6820.7元,由烨佳装饰公司承担。
上诉人烨佳装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并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造成的损失52926.65元;2、改判原审判决第一项,判决上诉人无需支付利息;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有关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查明事实,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求。有关答辩理由详见庭审笔录。
本院二审认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详见原审判决书)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应依法履行各自义务。被上诉人根据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向上诉人供货,上诉人应当依约履行付款的义务。上诉人主张一审未追加必要当事人,程序存在瑕疵,有两份合同的责任应由案外人深圳市东业建材有限公司承担,但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销售合同》、送货单、收据、对账单、付款证明等证据,足以证明本案的购销主体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故上诉人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审判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违约对其造成损失52926.65元,因上诉人对此未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3.17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烨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何溯
审判员*婧
审判员*静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李会英(兼)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