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烨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烨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28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烨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市花路13号万利工业大厦三期A座603。
法定代表人:郑炳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昊,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豪景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路警备区安居苑A栋1903房。
法定代表人:吴雄兴,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烨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烨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豪景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景泰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6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烨佳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欠款金额存在错误,且烨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炳标于2019年2月在整理个人转账记录时,发现新付款证据显示2014年12月15日由郑炳标向豪景泰公司指定的收款人吴雄兴转账支付10万元。经烨佳公司确认,该笔款项为支付涉案合同的款项,应当重新核算烨佳公司已付款金额。烨佳公司与豪景泰公司于2014年7月2日所签订的关于建筑幕墙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二级资质的《协议书》事实上没有履行,也没有变更履行内容。二审判决认定该部分事实错误,应予以纠正。综上,烨佳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烨佳公司的申请再审所述理由,主要是烨佳公司应否向豪景泰公司支付涉案《协议书》的未付报酬问题。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豪景泰公司接受烨佳公司的委托,为烨佳公司申领协议约定的资质证书。从合同的履行情况来看,豪景泰公司已举证证明其完成了双方约定的委托事项。烨佳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豪景泰公司工作人员向其发出的催收剩余合同款项的短信回复中亦多次承诺待资金宽裕时支付,未曾提出资质证书与协议约定不符的异议。二审判决认定豪景泰公司已依约完成涉案《协议书》约定的委托事项,烨佳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豪景泰公司支付剩余报酬,并无不当。诉讼过程中,豪景泰公司对烨佳公司提供的付款凭证进行了核实,最终确认烨佳公司仍欠余款42万元。一、二审法院根据双方的核算结果,判决烨佳公司向豪景泰公司支付欠款42万元及逾期利息,具有事实依据。现烨佳公司在再审审查期间,向本院提交其法定代表人郑炳标于2014年12月15日向豪景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雄兴转账10万元的银行流水凭证,主张该笔10万元为烨佳公司向豪景泰公司支付涉案合同报酬的款项,请求重新核算烨佳公司的付款金额。由于该笔转账形成于豪景泰公司起诉本案之前,且该付款账户是烨佳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账户,不存在烨佳公司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情况。故烨佳公司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豪景泰公司可秉着诚实信用原则对该笔10万元予以核实后自愿抵扣,烨佳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郑炳标亦可就该笔款项另行主张权利。烨佳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烨佳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烨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严加武
审判员  黄湘燕
审判员  杨 靖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悦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