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烨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飞宇通视讯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烨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159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飞宇通视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新洲路国际商会大厦B座051-0,0511,05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92142L。
法定代表人:黄日荣。
诉讼代理人:吕春霞。
被执行人:深圳市烨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市花路13号万利工业大厦三期A座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1880934C。
法定代表人:郑炳标。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飞宇通视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烨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4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224069.27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履行金额为113万元。本案诉讼费12000元、执行费1370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47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47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烨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闫志贺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张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