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艺卓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驿轮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艺卓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0108民初3160号
原告:杭州驿轮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560588105U),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信诚路857号悦江商业中心11001室。
法定代表人:顾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艺卓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4094177M),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中区科苑路5号科兴科学园B栋4单元11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驿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驿轮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艺卓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驿轮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艺卓公司向驿轮公司支付违约金6946.58元(庭审中撤回要求支付剩余本金1101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4日采用录音录像方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驿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艺卓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3月16日,艺卓公司向驿轮公司采购ARS型停车架62个,单价1900元/个;ATG型停车架88个,单价450元/个,合同总价为157400元。合同签订后2日内,预付合同总价的50%,车辆安装完毕后,在7日内支付剩余50%货款。若逾期付款,应承担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艺卓公司支付预付款47220元。2017年3月27日,驿轮公司将案涉停车架、停车设备交付给艺卓公司。驿轮公司起诉后,艺卓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驿轮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10180元。
本院认为,艺卓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驿轮公司主动降低至按照月利率2%计算,本院予以确认。1、有关预付款的违约金。应支付预付款78700元,而实际支付47220元,剩余预付款31480元的违约金,经核算,从2017年3月19日至2017年6月19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共计1931元。2、剩余货款78700元违约金,经核算,从2013年4月4日至2017年6月19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共计3988元。综上,驿轮公司要求艺卓公司支付违约金5919元,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艺卓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杭州驿轮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5919元;
二、驳回原告杭州驿轮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2元,减半收取1321元,由被告深圳市艺卓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