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39502号之一
原告:亨特道格拉斯窗饰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XXX号XXX幢。
法定代表人:彭志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遵莲,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艺卓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朱伟奇。
原告亨特道格拉斯窗饰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艺卓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亨特道格拉斯窗饰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亨特道格拉斯窗饰产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53.73元,财产保全费1,471.87元,均由原告亨特道格拉斯窗饰产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茅建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吴可嘉
书 记 员 薛佳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