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元承建业工程有限公司

***与阳泉市元承建业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303民初1547号
原告:***,男,1978年7月3日生,汉族,华阳发供电分公司职工,住阳泉市矿区。
被告:阳泉市元承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泉市矿区桃北中路**。
法定代表人:马立军。
本院审理的原告***与被告阳泉市元承建业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仇  怀  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商咏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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