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元承建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元承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市城区聚通建材经销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3民终3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元承建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立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帆,山西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市城区聚通建材经销部。

经营者:秦刚才。

上诉人**市元承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市城区聚通建材经销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市城区人民法院(2020)晋0302民初20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市城区聚通建材经销部因与上诉人**市元承建业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市元承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亦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市城区聚通建材经销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上诉人**市元承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市城区人民法院(2020)晋0302民初2012号民事判决书;

二、准许**市城区聚通建材经销部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市城区聚通建材经销部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市元承建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严旻

审判员  谷守乾

审判员  陈 亮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霍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