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3民终3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元承建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立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帆,山西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市城区聚通建材经销部。
经营者:秦刚才。
上诉人**市元承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市城区聚通建材经销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市城区人民法院(2020)晋0302民初20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市城区聚通建材经销部因与上诉人**市元承建业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市元承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亦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市城区聚通建材经销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上诉人**市元承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市城区人民法院(2020)晋0302民初2012号民事判决书;
二、准许**市城区聚通建材经销部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市城区聚通建材经销部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市元承建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严旻
审判员 谷守乾
审判员 陈 亮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霍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