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302民初708号
原告:***,现住阳泉市平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齐俊,山西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现住阳泉市。
被告:***,现住阳泉市平定县。
被告:阳泉市元承建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立军,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阳泉市元承建业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大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超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