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元承建业工程有限公司

**举与**市诚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市元承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303民初85号
原告:**举,住河南省安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军,男,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诚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宏泽。
住所地:山西省**市城区南大街**晋东招待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中亚,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市元承建业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马立军。
住所地:山;'>住所地:山西省**市矿区桃北中路**div id='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原告**举与被告**市诚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市元承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举于同年2月25日以因疫情阻碍,无法按传票确定的日期参加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举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9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准予**举免交。
审判员  仇怀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郝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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