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永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众金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永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391民初621号之二
原告:东莞市众金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金河工业区第一期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14839829Y。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永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滨河大道北路深业泰然大厦7B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19317L。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市众金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永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2018)粤1391民初62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深圳市永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南湖支行、账号为41×××20的银行存款540000元。原告东莞市众金家具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深圳市永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众金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深圳市永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南湖支行、账号为41×××20的银行存款54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古朝晖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