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39369号
原告:深圳市永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六路深业泰然大厦7B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19317L。
法定代表人:柯世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婷,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天然,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夸克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LEQD74。
法定代表人:张兆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永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夸克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永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谢世豪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张 艳
胡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