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永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3874某某与某某、深圳市永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3874号
原告:***,男,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祥林,江苏金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告:深圳市永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六路深业泰然大厦7B03。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永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俊驹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邵明振
书 记 员 佘佳佳